|
|
|
中国交通运输协会(以下简称中国交协)是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领导下,由铁道、交通、信息(邮电)、民航、管道和总后军交等部门共同发起,各种运输业和邮政电信、军事交通的企事业单位及团体自愿组成的全国行业性社会经济组织。根据民政部有关规定和本协会章程,为加强队伍建设,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,更好地为政府、行业和会员单位服务,特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发展会员范围
(一)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和中等以上城市交通运输协会。
(二)运输、邮电行业协会及相关协会。
(三)大、中型运输、物流、邮电企业单位。
(四)运输、物流、邮电方面的科研、教育、出版等事业单位。
(五)相关行业的企、事业单位。
以上所涉及的企、事业单位不分隶属关系和经济性质。
二、发展会员程序
(一)凡承认中国交协章程、符合发展会员范围的单位,均可提出入会申请。
(二)申请入会时需向中国交协秘书处提交《入会申请表》。
(三)中国交协秘书处收到《入会申请表》后,及时进行审核,对符合条件者,分批上报协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讨论批准后,即成为本会团体会员单位。
(四)凡申请加入协会分支机构(分会、工作委员会或专业委员会)的会员单位,参照上述程序办理。
(五)对批准入会的单位核发团体会员证书,并以一定形式予以公告。
三、会员管理
(一)各种运输方式和各种通信方式的行业协会及相关协会,加入本协会成为团体会员的,接受本协会的业务指导,在其主管部门领导下开展各项活动。
(二)省级和中等城市交通运输协会,加入本协会成为团体会员的,接受本协会的业务指导,在当地相关主管部门领导下开展各项活动。
(三)企、事业单位按照本协会发展范围要求,申请加入中国交协成为团体会员后,根据单位业务工作性质也可参加协会分支机构,同时成为分会、工作委员会或专业委员会的会员单位。上述单位分别参与两级协会机构组织的相应活动。
(四)只参加分会、工作委员会或专业委员会,为分支机构的会员单位,原则上只参与分支机构组织的活动。但这些会员单位同时也为协会的团体会员单位。
(五)企、事业单位加入本协会成为团体会员后,因资产重组、联合经营或其他原因改变规模和名称的,须及时报知中国交协秘书处确认,换发会员证书。
(六)企、事业团体会员单位组建为集团企业,如依然在交通运输、邮电通信范围内,则该集团也可申报为团体会员单位。原企、事业单位在集团中仍为独立法人或二级法人且从事的业务维持不变,其团体会员资格不变。被其他行业兼并的,可比照上述原则处理。
(七)会员单位如严重违反中国交协章程,明显损害本协会的利益和声誉,经协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讨论,作出相应处理决定。
(八)会员单位不履行协会义务,不按时缴纳会费和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,视情况暂停会籍或按自动退会处理。
(九)非会员的理事单位参照执行上述规定。
|
|
|
|